《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自然灾害快速响应协议》并非东盟文件,但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协议对危机管理计划非常重要。2011年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自然灾害快速响应协议》是加强灾害响应中应用现有工具与服务的区域性灾害管理协议。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简称南盟)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不丹、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阿富汗。正如2004年印度洋地震和海啸中的经验教训所示,灾害不分国界。因此,南盟和东盟这两个...
2005年12月,印度新德里武装部队主办了“灾害管理——武装部队面临的新挑战”国际研讨会。该研讨会是武装部队应对2004年印度尼西亚地震和海啸吸取经验教训的后续活动。2010年,亚太军事援助救灾行动与军民协调部门在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的亚太地区办事处组织了一次年度会议,会议致力于针对亚太地区应灾中使用境外军事资产制定合作指导方针。这一系列会议最后产出了《亚太地区自然灾害响应行动使用境外军事资产指导方...
《境外军事和民防资产使用指导方针》最初是在挪威的奥斯陆,经历了1992年至2005年期间一系列会议制定的。来自45个国家和25个组织的180多名代表参与会议制定这一不具约束力的指导方针。从印度尼西亚地震和海啸境外军事援助中吸取的经验教训,促使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和挪威外交部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对该指导方针进行不断更新,最终版本于2007年11月发布。《境外军事和民防资产使用指导方针》解决了制定相关原则和标准的...
《待命安排和标准行动程序》和联合救灾与应急行动协调。在第11届东盟灾害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联合救灾与应急行动协调区域待命安排和标准行动程序。《待命安排和标准行动程序》应《东盟灾害管理和应急响应协议》中的相关要求制定,以建立东盟救灾和应急待命安排。《待命安排和标准行动程序》包括关于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组成和激活的指导。这些待命安排将对救援资产和灾后可用于支持救灾和应急工作的能...
《东盟灾害管理和应急响应协议》是在2004年印度尼西亚地震和海啸之后,东盟灾害管理委员会通过一系列会议,制定了《东盟灾害管理和应急响应协议》。该协议以以下文件为基础:《曼谷宣言》,1967年8月《东盟便利搜索失事飞机和救援幸存者协定》,1972年4月《东盟便利搜索遇险船舶和救援幸存者协定》,1975年5月《巴厘宣言》,1976年2月《东盟自然灾害互助宣言》,1976年6月《东盟粮食安全储备协定》,1979年10月《东南亚友好合作...
《东盟自然灾害互助宣言》于1976年6月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第九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是对《巴厘宣言》的补充。该宣言包含四部分内容,即建立合作、指定个别国家政府机构作为成员国的内部协调机构、确定成员国在重大灾害中应请求提供的援助和作出的响应,以及援助请求国的责任。东盟内部合作包括四个要素:改进灾害预警通信促进灾害管理领域的专家和培训员交流促进灾害管理信息和文件的交流确定部署医疗用品、服务和救济援助的物...